期貨交易法  罰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1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 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或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但提供人不知其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所 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不適用之。

三、槓桿交易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六 十三條之規定者。

四、期貨服務事業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第八十八條準用第 六十三條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