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罰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1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依第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 第八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之申請事項為隱匿或虛偽之記載者。

二、違反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者。

三、槓桿交易商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者。

四、主管機關依第九十八條命令提出之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或報告 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同業公會,於依法或主管機關 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文據、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 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