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罰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14條
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