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監督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02條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得以命令通知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或同業公 會變更其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及其他章則或停止、禁止、變更 、撤銷其決議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