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設置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 新臺幣三億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