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總 則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六十 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四 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