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設置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9條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

一、發起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一。

二、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三、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四、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不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 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五、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 員管理規則所定專任之規定。

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人員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七、發起人、負責人或業務人員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