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01 月 04 日)
第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以信託方式經營全 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人原始信託財產應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並 應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申請兼營金錢之信託及有價 證券之信託。

前項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應依本法、本辦法與相關 法令辦理外,並應遵守信託法、信託業法、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及其他 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