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組合型基金 ( 105 年 11 月 24 日)
第43條
每一組合型基金至少應投資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 不得超過組合型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