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組合型基金 ( 105 年 11 月 24 日)
第42條
組合型基金指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外國基金管理機 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且不得投資於其他組 合型基金者。

第43條
每一組合型基金至少應投資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 不得超過組合型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