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總則 ( 105 年 11 月 24 日)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報告作成決定書, 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其分析報告與決定應有合 理基礎及根據。

前項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決定書應載明決定買賣之標 的種類、數量、價格及時機;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買賣之標的種類、數量 、價格及時間,並說明差異原因。

第一項之分析報告、決定書、執行紀錄及檢討報告,均應以書面為之,應 按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