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指數型基金 ( 105 年 11 月 24 日)
第3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為符合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 ,得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八款規定之限制。但投資任一有價證券 之總金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者,不得超過該成分證券占該 指數之權重。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因指數組成內容調整或因應指數複製 策略所需,且符合本會所定條件者,得不受前項但書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