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指數型基金 ( 105 年 11 月 24 日)
第34條
指數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載明 下列事項:

一、標的指數名稱。

二、指數授權契約之重要內容:載明簽約主體與其義務及責任、指數名稱 之授權使用、指數授權費、契約終止相關事宜及其他重要內容。

三、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其通知 及公告方式。

四、持股資訊與公布週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