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總則 ( 105 年 11 月 24 日)
第3條
受益人購買或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費用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 構所收取經理或保管費用之上限及基金應負擔費用之項目,本會得視市場 狀況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