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債券型基金 ( 105 年 11 月 24 日)
第29條
債券型基金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但基金成立未滿 三個月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日前一個月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