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基金之運用範圍及限制
( 105 年 11 月 24 日)
第1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就每一基金之資產,應依本會所定之比率, 以下列方式保持之:
一、現金。
二、存放於銀行。
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方式。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銀行或短期票券,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 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國內募集之基金,持有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一 定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