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基金之運用範圍及限制 ( 105 年 11 月 24 日)
第11條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三、前款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

前項第二款所稱綜合持股,指事業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持股加計事業之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之持股總數。

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