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總則 ( 105 年 11 月 24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 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 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