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2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准投資外國證券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 外國證券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 申報本會備查。

前項資金之匯出應經本會核准,並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被投資外國證券事業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申 報該被投資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