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總則 ( 105 年 05 月 19 日)
第5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函送同業公會彙報本會:

一、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二、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 。

三、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訴訟、非訟事件或經同業公會 調處。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