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總則 ( 105 年 05 月 19 日)
第5-1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者,應配置內部 稽核人員,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

前項之內部稽核人員,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 則所定內部稽核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第一項之稽核報告,應包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是否符合有關法令及公司內 部管理制度之規定。

不符第一項規定者,本會得限制其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