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總則 ( 105 年 05 月 19 日)
第2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變更,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並留存備查;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通知變更者,應於限期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