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基金之銷售機構 ( 105 年 01 月 04 日)
第29條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於接獲受益 人會議之通知後,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投 資人,並應彙整所屬投資人之意見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