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基金之銷售機構 ( 105 年 01 月 04 日)
第27條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不得挪用客戶款項或受益憑證或 有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付,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各基金之證 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為之,不得委由基金銷售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