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基金之銷售機構 ( 105 年 01 月 04 日)
第24條
基金銷售機構除依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本會核准者外,不得以自已名義 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除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者外,應要求申購人將申購價款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 金專戶,並應依照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 回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