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基金之銷售機構 ( 105 年 01 月 04 日)
第23條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 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 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

基金銷售機構對於首次申購之客戶,應要求其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 記證明文件,並填具基本資料。

基金銷售機構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基金交易,其申購、買回或 轉換應留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及憑證,並應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辦理。

基金銷售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充分瞭解客戶、銷售行為、短線交易 防制、洗錢防制及法令所訂應遵循之作業原則,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送 交同業公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