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基金之銷售機構 ( 105 年 01 月 04 日)
第21條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應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訂銷售契約, 並遵守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之相關法令規定。

基金銷售機構依前項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簽訂之銷售契約,其應行記載 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