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國外分支機構之管理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58-2條
證券商應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執行國外分支機構內部稽核作業。

證券商至少應每年派員至國外分支機構實地查核乙次。查核報告應於查核 結束後一個月內報經證券交易所轉送本會備查。

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接獲當地主管或檢查機關之查核報告,自接獲報告之 次日起十日內,應將報告或查核缺失報本會備查。

國外分支機構發生重大偶發及舞弊事件或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應於事件 發生或接獲當地主管機關處分通知之次日起二日內通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