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國外分支機構之管理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58-1條
證券商之國外分支機構,依當地證券法令與商業習慣辦理之業務,如有逾 越本公司營業項目者,應事先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營業項目內容:包括所從事之商品、交易型態、交易對象市場等。

二、從事該項業務應遵守之當地管理法令。

三、董事會 (理事會) 議事錄。

四、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規畫書。

五、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經本會核准之營業項目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 十日內申報本會備查。

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於當地執行業務應遵守當地證券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