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財務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17條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外,不得向非金融保險機構借款,但下列情事 不在此限:

一、發行商業本票。

二、發行公司債。

三、為因應公司緊急資金週轉。

證券商為前項第三款緊急資金週轉,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 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