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財務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14-1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其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案件 。但因證券商合併或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不在此限:

一、最近三個月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

二、最近半年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處分。

三、最近一年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之處分。

四、最近二年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款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曾受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依其章則 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處分。

前項各款期間,自本會、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期貨交易所處 分函發文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