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總則 ( 106 年 02 月 09 日)
第5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 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 為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