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附則 ( 106 年 02 月 09 日)
第33-2條
本準則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