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關係人交易 ( 106 年 02 月 09 日)
第13條
公開發行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前節及本節規定辦理相關 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 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