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資產之取得或處分 ( 106 年 02 月 09 日)
第11-1條
前三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 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 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