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財務報表 ( 103 年 08 月 13 日)
第28-1條
會計師對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 股票公司財務報告進行查核,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會計年度適用本規則 。但受查者自願提前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者,應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 用本規則。

會計師對未依前項辦理之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報告進行查核,除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 之第二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但書及第十四條自發布日起適用外,應依本規 則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