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財務報表 ( 103 年 08 月 13 日)
第27條
本規則所稱之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表及其附註:

一、資產負債表。

二、綜合損益表。

三、權益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前項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應由代表受 查者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蓋章。

受查者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 定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會計師亦 應核閱受查者重要子公司之期中財務報告。會計師若對非重要子公司之財 務報告及有關資訊未經核閱而出具保留式核閱意見者,須於期中核閱報告 中說明未經核閱之資產、負債與綜合損益之金額及其占財務報告各該項金 額之比例。

第28條
財務報表之金額,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委任人另有 要求者外,得僅表達至千元為止,千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28-1條
會計師對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 股票公司財務報告進行查核,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會計年度適用本規則 。但受查者自願提前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者,應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 用本規則。

會計師對未依前項辦理之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報告進行查核,除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 之第二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但書及第十四條自發布日起適用外,應依本規 則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規定辦理。

第29條
本規則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五 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 行,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第八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及第二十 條自一百零三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條第一 項第三款、第八款及第十三款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