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總則 ( 105 年 12 月 14 日)
第8條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 登記及至少加入主(或分)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會計師公會為 執業會員後,始得於全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轉送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 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