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附則 ( 105 年 12 月 14 日)
第77條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者,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會計師 之法律及會計師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懲處外,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