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罰則 ( 105 年 12 月 14 日)
第72條
領有會計師證書,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者,處新 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命其改善。屆 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會計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