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罰則 ( 105 年 12 月 14 日)
第71條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 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 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 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