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罰則 ( 105 年 12 月 14 日)
第70條
會計師將會計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出借與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之人使用者,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 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