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罰則 ( 105 年 12 月 14 日)
第69條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而親自或僱用執業會計師執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有關 財務報告之簽證或第四款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