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總則 ( 105 年 12 月 14 日)
第10條
會計師受託辦理事件,得合理收取與委託人約定之酬金。

會計師在決定酬金之金額或費率時,應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 及風險程度,不得採取不正當之方式,延攬業務。

前項應整體考量之事項及不正當之方式,由各會計師公會擬訂,報請主管 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