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附則 ( 105 年 11 月 18 日)
第26條
公開收購人或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 二條規定辦理公告,於其將應公告之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屬 完成公告。

公開收購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依本辦法辦理公告時,應由受委任機構 依前項規定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