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公開收購程序之進行 ( 105 年 11 月 18 日)
第23條
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公開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向所 有應賣人購買,並將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退還原應賣人。

公開收購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者,應按各應賣人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 至壹仟股為止。如尚有餘量,公開收購人應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