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公開收購程序之進行
( 105 年 11 月 18 日)
第18條
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多於五十日。
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本會申報 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五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