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公開收購程序之進行 ( 105 年 11 月 18 日)
第15-1條
公開收購人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以一家為限。但收購未上市、未上櫃或興櫃 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不得逾二家。

公開收購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不得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 子公司擔任受委任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