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資金貸與他人 ( 101 年 07 月 06 日)
第8條
公開發行公司擬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 人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 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 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提 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 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公開發行公司不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得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免予訂定資 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嗣後如欲將資金貸與他人,仍應依前二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