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資金貸與他人 ( 101 年 07 月 06 日)
第23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 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